四、案卷的查阅 (一)对于案卷的查阅应从严控制,一般副本和资料能满足的就不动用案卷。 (二)查阅案卷一般只限于本机关领导和参与起草文件的有关人员;外单位确需查阅的,须持地级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目的、范围、内容、方法,由党、团员二人,在档案室共同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 (三)爱护档案材料,查阅案卷时,不得污损、涂改、圈点、拆卷、抽页,不准摘抄或向外泄露查阅范围以外的内容。 五、会议文件的查阅 (一)查阅中央、国务院召开有关会议文件、材料,需持地、市级单位介绍信,绝密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机密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厅机关工作人员按主管业务范围提供。 (二)查阅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大型会议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 (三)查阅小范围会议(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持单位介绍信,绝密的需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省政府党组文件只限有关领导和厅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查阅,党组会议纪录,一般不予查阅,非查不可的,提出目的、范围、内容,可在档案室查阅。 六、资料的查阅 (一)查一般内部的、秘密的资料,持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查党内的、密级较高的史料,持厅局级单位介绍信,必须由党员二人共同查阅。 (三)查省军级的资料,持厅局级单位介绍信,由党员二人,并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查阅省政府党组会议纪录时,须经省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七、关于文件、资料的借阅 (一)省军级和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外借,只限在档案内阅读。确因工作需要非借不可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时限不超过五天。 (二)一般县、团级文件、资料,凡符合查阅手续的,可借出,时限不得超过七天。 (三)借阅的文件、资料都得履行作出登记手续,按时退还。 (四)如摘抄可以解决问题的,尽量减少外借,以减少文件资料的磨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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