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 (文书处理工作部分)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助手。在党的机关中正确地建立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党的机密和保存利用党的史料的重要环节。机关领导人必须经常注意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严守党的秘密,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给予的光荣任务。 第二条 党的机关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以及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簿册、图表、照片、录音等),反映着人民革命斗争、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的真实情况,均应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书;反对积压和紊乱,反对文牍主义。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 第四条 党委和党委各部门、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组、直属机关党委会等,均应根据本条例,建立和健全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分局和省(市)委办公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业务上亦有指导之责。
第二章 文书处理工作
第一节 文书工作的任务和组织
第六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 (一)文书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文书的催办和拟办; (三)为领导人准备参考资料; (四)会议、汇报的记录; (五)人民来信的处理; (六)文书的缮印和校对; (七)文书材料的立卷、保管、供应调阅和归档; (八)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文书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在办公厅(室)或秘书处下设立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机关内各单位视需要可设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第六条所列某些任务,视需要可另设机构或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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