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书的规格和收发手续
第八条 文书纸形大小(包括文件、电报、文电稿纸、纪录纸),一律采用标准报纸的十六开(即长十又四分之三英寸,宽七又四分之三英寸)。一般文书采用竖写或竖排,在右侧装订。 只有某些表格或外文太多的文书可以横写或横排,可在左侧上端装订,装订线以外不要写字。 第九条 拟制发文时,除综合性的报告或指示外,应严格执行一文—事制度。 第十条 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并在第—页规定的地方填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附表一、二、三)。 第十一条 任何文书均须写明发文机关的全衔和发文的年、月、日;内部使用的文件材料亦须注明制成单位的名称和年、月、日。 第十二条 发文最后定稿应由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发出时缮印清楚,并加盖机关或单位印章;但按规定格式大批印发的文件,可不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机关和各单位收到和发出的文书,—般均应由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按此文、发文分别编号登记;收文并应加盖收文图章。 第十四条 收文经登记后,应按照性质及时分送有关负责人审批(有明确分发规定者除外),然后送交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阅办。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应按领导人的指示作催办登记,并及时检查办理情形。等待签复的发文,亦需由承办人将发文存本单独存放,并按时催促有关单位作复。 第十六条 同—文件分发到机关许多单位时,除主办单位留存外,可经过批准自行销毁。但规定要收回的文件,应由发文部门定期收回处理。
第三节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内各单位办理(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单位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立卷保存。 第十八条 经过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由机关某一单位承办而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其最后定稿、草稿和有关收文应在发文单位立卷或承办单位立卷,由党委办公厅(室)作统一规定。由党的机关拟办而以国家机关或群众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除最后定稿发出机关外,其草稿和有关收文在党委机关立卷。 第十九条 机关领导人因兼任其他机关职务而形成的文书,应送交有关的文书处理工作部门,不得与本机关的文书混淆。 第二十条 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管理。文件和电报由文书处理部门统一立卷归档,但绝密文电由专人单独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部门负责人应年初组织有关人员拟订“案卷类目”,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根据批准的“案卷类目”进行立卷。如无“案卷类目”,应保持文件联系的原则下,按照文件的名称、问题、作者等特征进行立卷。 第二十二条 立成的案卷,除特殊情况不宜装订者外,均须加案卷封面(附表四),用线装订(文件上的金属针应装订前去掉)。卷内文件应统一注张号,并在卷后附入备考表(附表五),注明卷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要的案卷,必须在卷首附上卷内目录(附表六),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件统一编注张号。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文件除原稿外,可保存两份,必要时分两卷保管,其中一卷可暂不装订。 第二十五条 机关内各单位的文书立成案卷后,应按一定顺序排列编号,制成案卷目录(绝密案卷视需要可单独编制目录),于第二年向机关档案室归档。未办理完毕的案卷可以缓归,但须登记在案卷目录上,并加以注明。 案卷目录(附表七)应复写三份,在归档时按照目录将案卷交接清楚后,由双方交接人和负责人签字,二份存档案室,一份存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和工作人员档案,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保管,如本人调动工作,其档案亦随之转移;本人退休或死亡,其档案则向所在机关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档案工作(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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