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补成份 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份,以免制 造不必要的麻烦。 例7、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笔者认为,“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 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 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 可要可不要。 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 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二、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 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 时,不加书名号,比如“×××省人民政府批转××部门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 的通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部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 情况,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组稿工作 的通知”,其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三、括号 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 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笔者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 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 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 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标(草案)》”。 同理,“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 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 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 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