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的写法 (一)规定的标题和制发时间 1.规定的标题 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制发机关名称+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另一种省略 制发机关,由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教育部1999年12月颁布的《中小学校长培 训规定》,司法部1999年12月制发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规定的标题,不能采用 制发机关+文种的写法和只有文种的写法。 2.规定的制发依据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规定,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或什么机构于什么 时间批准,如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题下标明 “1990年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随命令、通知等文种发布的规定,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时 间为准,规定自身不再标明制发时间。 (二)规定的正文 1.总则 总则是规定的第一部分,用来交代制发规定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总则一般自成一章,分为若干条。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第一条交代目的和根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有计划地培训校长,第四条说明培训的宗旨,第五条规定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培训的时限。 2.分则 分则分为若干章,每章有小标题,下列若干条款。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分则是:“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四章培训责任”,每章列条不等。分则是规定的主体,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 。 3.附则 附则是规定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如还有什么单位和个人适用这一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哪一部门,规定何时生效等。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一般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但也有在章条前加绪言的。另外,如果内容简单,也可以不分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不作外部标定,但三部分必须仍然是清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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