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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糊涂观念给拆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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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将秘书 发表于 2009-12-21 0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易中天

 

政府无利益,

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益啊!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解决。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都是这么说的。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说得难听一点,政府难道还应该“趁火打劫”吗?何况政府原本是没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

公民有权利;

开发商该赚钱,

拆迁户可要价。

 

自从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研讨会,2001年颁布、实施,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便自己也面临“拆迁”了。这当然很令人兴奋。但是,据12月17日《东方早报》报道,建言审查该《条例》的法学家之一王锡锌先生,在做客人民网时表示,条例的修改仍面临较大阻力。这个阻力,据说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当然,这些“利益”,被界定为“局部”和“短期”的。我们不知道这些“局部”和“短期”的利益属于谁。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那就太可笑了!对不起,我不是说王锡锌先生可笑。王先生和其他四位法学家,永远值得我们敬重。何况,他说的恐怕是也事实。许多人都在说,《拆迁条例》“拆迁”难,就因为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政府居然有“利益”,还居然可以拿出来说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可笑的吗?

或许有人会问:政府,难道没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该有自己的利益吗?我的回答是:当然!请问,政府是干什么的?为人民服务。抱歉,这叫“职责”,不叫“利益”。当然,政府的运转,需要钱。政府的工作人员要领工资、拿补贴,也需要钱。这两个,都是正当的。但这叫“成本”、“报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说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这正是政府要争取、要维护的,也是政府惟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没别的。说得再明白一点,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没有额外的、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无利益。

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从根本上说,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我的主张,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拆迁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应该是一块“干净”的、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嘛,没人强迫。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载于《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20日A3叠评论周刊第21版,责编 朱蒂

或许又会有人问:照你这么说,也没有“国家利益”了?对不起,有。只要世界上还有“国家”,那就当然会有“国家利益”。只不过,这个利益,是相对别国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国名,比如中国利益、美国利益、俄国利益、日本利益等等。这个利益,不但“可以有”,还应该理直气壮地讲。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就开口闭口“美国利益”嘛!但是对于本国人民,则国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国家,也没有本国人民利益之外的别的利益。

政府无利益,谁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组成,公民是个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人民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也应该像“国家利益”一样,不但“可以有”,还该理直气壮地讲。这里没有“为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益啊!

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从根本上说,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我的主张,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拆迁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应该是一块“干净”的、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嘛,没人强迫。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载于《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20日A3叠评论周刊第21版,责编 朱蒂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解决。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都是这么说的。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说得难听一点,政府难道还应该“趁火打劫”吗?何况政府原本是没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益啊!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解决。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都是这么说的。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说得难听一点,政府难道还应该“趁火打劫”吗?何况政府原本是没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从根本上说,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我的主张,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拆迁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应该是一块“干净”的、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嘛,没人强迫。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益啊!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解决。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都是这么说的。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说得难听一点,政府难道还应该“趁火打劫”吗?何况政府原本是没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

 

载于《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20日A3叠评论周刊第21版,责编 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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