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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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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邦上 发表于 2015-9-16 17: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工作,推进挂职锻炼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实施“365选拔培养工程”做好促进年轻干部成长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组发〔20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组织部选派的各类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挂职干部挂任职务原则上按同级别或低一级别进行安排,不占所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到企业挂职锻炼干部,由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挂职干部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二)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打开工作局面。
(三)按照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主动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掌握群众所盼所急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设身处地解民忧、办实事,提高服务基层群众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挂职单位与派出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
(六)坚持撰写工作日志,详实记录挂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所思所悟,不断推动工作落实。
(七)根据挂职单位的职能、性质及业务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撰写调查研究报告。
(八)完成挂职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挂职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挂职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保证挂职干部在岗履职,不得随意召回。干部挂职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组织关系随转, 职务与工资调整不受挂职工作影响。
第七条  挂职单位要对挂职干部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严格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与挂职干部结对联系,指导挂职干部熟悉业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第九条  对挂职干部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要求。
(一)严格考勤。挂职干部应严格遵守挂职单位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脱岗。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凡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挂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报告留存备查;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挂职单位批准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返岗后及时销假。
(二)加强管理。县(区、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挂职单位应全面掌握挂职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情况。通过随机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挂职干部交流。挂职干部定期撰写工作信息,报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挂职工作或挂职干部出现重要情况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逐级上报。
(三)跟踪督查。县(区、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挂职单位要对挂职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备案。市委组织部定期开展工作督查,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对因个人工作失误或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严守纪律。挂职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  建立挂职干部信息档案。挂职期间形成的工作日志、信息、总结、学习培训、调研报告、考核鉴定等资料,由市委组织部建档管理,并根据需要反馈县(区、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作为挂职干部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工作地域发生变化的,在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双休日与节假日按规定等级乘坐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路费。费用由挂职干部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日常考核。由挂职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在岗在位、履职尽责、学习锻炼以及工作日志、调研报告撰写等情况。
(二)年度考核。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挂职单位协助配合。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三)期满考核。期满考核要在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区、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派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配合。主要包括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学等综合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评定等次。期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要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在挂职期间有突出表现和重要创新成果,经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或认可的,应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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